浙江住建厅解答:试点资质申请延续,如何获取省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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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收回15省下放资质审批权限。

10月16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底前届满的,即日起申请延续!届满后申请不予受理!

10月2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文解答: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建设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原文如下:

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以及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等事项前,企业可向省建设厅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注意事项:
 

①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③办理资质延续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办理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还需核查业绩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办理流程:
 

①企业将需核查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等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筑业、工程监理业绩)、“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业绩)完成入库并审核通过。

②企业将申请报告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邮件标题注明:XX企业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③省建设厅完成资质核查并通过的会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将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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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已于9月15日收回15省下放资质审批权限

9月14日,住建部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可以说,该《通知》条条都是重点!其中明确: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也就是2023年9月15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编者注:
2020年底和2021年3月份,住建部相继下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
将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两批共包含15个省(区、市)
第一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
第二批: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
其中下放的施工资质包含: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查看全文:重磅!住建部:9月15日起,收回15省下放资质审批权限!申请施工一级需满足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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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底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建部申请延续!

10月16日,住建部发文明确: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底前届满的,即日起申请延续!届满后申请不予受理!

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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