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经专家论证后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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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包括区安质站规定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特对经专家论证后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修改提出以下要求:
一、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二、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修改内容的初稿提交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批手续;
三、修改完善的内容应根据专家意见针对性逐条回复,并具体注明修改完善内容在已修改的专项施工方案所在页码或条、款、图号,直接发送专家组长确认;
四、经专家组长确认后的修改完善回复单和修改后专项施工方案报区建筑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出具正式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回复单须经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签证盖章并作为专家意见附件。
论证意见、回复单、修改后专项施工方案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区安质站。
五、结论为“未通过”的,需重新进行论证。
    本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宁波市镇海区建筑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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