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理在基坑支护及开挖施工中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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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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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地下室基坑支护与挖土,是工程项目施工的开始,对于基础的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甚至整个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起到关键作用,特别需要引起重视。本文结合某工程实际,提出了地下室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监理应当控制的几个要点。

关键词:地下室;基坑支护;网络进度计划;挖土程序;监测与应急措施;安全与文明

宁波属典型的软土地区,广泛分布厚层状软土,水系发达,河流众多,具有“地下水位高,土层含水率高,压缩性高,强度低,灵敏度高,透水性低”等特点。但近年来,建筑物施工不断往地下和纵向空间发展,在软土地区的高层建筑中必不可少的临时设施---基坑支护显得越来越重要,且占整个工程总成本的比例也越来越大;不仅传统的支护方案越来越成熟,而且新的施工工艺也有长足发展,所以使广大设计者选择既安全可靠又节约的支护形式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投入了较大资金,基坑支护做好后,挖土又成为一种潜在的危险,近年来,宁波地区在挖土过程中出现基坑倒塌、支撑梁、围护桩断裂等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基坑挖土过程中为了避免前功尽弃、劳民伤财,更要加强一系列的技术指导和专家论证。本论文从基坑支护到土方挖土谈及施工过程中监理在哪些方面应当加强监督和控制;希望能为监理单位在今后的管理中提供帮助和借鉴。

一、   监理应熟悉图纸及地质勘探报告

1、监理项目部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图纸熟悉审查,对图纸中有疑问或不详尽的问题进行记录汇总,到图纸会审时与设计人员进行沟通,最后协助建设单位整理图纸中的问题,形成图纸会审纪要,分发给有关单位备查。

2、监理熟悉地质勘探报告有利于在桩基(工程桩、围护桩)施工中有效控制桩尖进入持力层和桩身的有效长度,在以后的挖土过程中能更有效的控制挖土程序,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也能及时采取措施,使突发状况前期得到有效控制。

二、严格审查施工专项方案、协助业主及时召开专家论证会

1、监理要求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准备以下施工方案:①施工组织设计②塔吊基础及安装施工方案③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④围护结构施工方案⑤专家论证后的挖土方案⑥基坑监测施工方案⑦出土口保护方案⑧应急方案等。监理项目部必须及时逐一审查,提出监理审查意见,包括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完整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在论证审查意见书上签字,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修改完善后由总监进行签字盖章;监理部在今后施工中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和方案进行施工。

2、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出台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强制规定基础子分部深基坑开挖必须有专家论证,并且专家出具一份论证意见报告;监理应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在途中会审和编制施工方案时,对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好识别;及时要求施工企业加强施工前的技术交底(质量、安全)、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施工完成后的验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各工序交接和互检;监理组织各单位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

三、监理加强围护桩及围护支撑施工中的旁站和巡视

1、监理编制桩基和围护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监理旁站方案,作为监理对围护工程的指导性文件,严格控制围护工程各工序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巡视工作,一旦发现施工企业有违背规范和图纸操作的工序,监理及时口头制止,必要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限期整改;如果情节严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下发停工令。

2、围护工程十分重要,监理项目部应在总监的同意领导下,在思想上要求所有监理人员对围护工程的监理要像永久性工程一样要求自己和施工单位,做好基坑工程的施工监控是监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监理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

四、督促施工项目部健全项目管理结构及施工资源配备

1、围护和挖土工程施工前的监理对项目部组织结构的控制

首先监理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组织结构进行审核,监理应重点审查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做到相关证书与人员及身份证相符,特别要注意证书的年审时间。严禁特种作业人员只挂名不上岗现象,或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在几个工地的挂名现象,或人与证不符合的现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等,监理应重点审查施工项目部所建立的规章制度是否体现了《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并具有针对性。

2、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基坑作业必须准备抢救时用的材料、机具和人员,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人值班,以防万一。一旦基坑进水或出现突发情况,要有应急的物质准备。

五、督促施工项目部制定网络进度计划及劳动力配备

1、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和劳动力配备,以关键线路为主线,以网络计划中心起止里程碑为控制点,在不同施工阶段确定控制重点,制定施工细则,以达到施工节点的实现。

2、以总网络计划为依据,明确各个施工班组目标,组织足够的劳动力资源相匹配,以各班组实现各自分部目标来确保总目标的实现。

3、各工序、各工种要进行综合平衡,监理及时召开现场协调会,确保相互交接的时间点,为此监理可要求施工单位报周、月进度计划,及时与总计划比照,强化工期的严肃性。

六、围护和挖土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理控制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按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严格施工;特别是支撑梁是整个基坑稳定的关键构件,不能受任何损伤,故应严禁挖土机直接停在支撑梁上作业,除设计加固的运土位置,严禁挖土机、运土车辆直接在支撑梁上行走碾压,更不允许任何形式下的在梁下土方被掏空的情况下在梁上行车或站机作业。

2、当挖机不可避免在支撑梁上挖梁面土时,应首采用小挖机,尽量停放在立柱支撑节点上挖土,严禁大型挖机停放在任何支撑结构上进行土方操作;挖机在梁上挖土时应在梁两侧对称挖土,挖斗要离开梁边80cm以上下斗,严禁挖斗将梁面梁角损坏,更不允许操作失误直接挖碰撞击支撑梁;挖机严禁在已架空的支撑梁上行走。支撑梁部位开挖土方至梁面500以上并在上面铺设路基板。钢管脚手架、彩条布标识运土通道位置,梁面翻运的土方,应堆放在离梁外包线5m以上的范围外,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并按1:1.5---2.0放坡堆放;已挖出支承梁上严禁堆载多余土量。

3、当基坑四周地面由于变形出现裂缝时,应及时用水泥浆灌缝封闭,对周围边坡的砼护面应经常检查,若出现破损或裂缝应及时修补。基坑开挖如出现局部渗水,首先采用压力注浆,待渗水停止后将积水排除;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在基坑土体开挖至地下室施工结束期间10m范围内堆载不得超过10KPA(按设计说明)。如果基坑靠近城市道路,有较多重要管线,及时设置监测观测点。以监测数据来控制挖土进度及顺序,确保基坑和周边管线安全。

4、基坑开挖一般按几个阶段进行,基坑土体开挖要求分层开挖,每层厚度不宜大于1.5m,必须遵循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机械挖土至设计标高后,立即进行人工修土和设垫层,并必须在6~8小时内完成;一般坑边9m范围内垫层采用300厚C25砼,并在4小时内浇筑完毕;在用机械挖土时必须注意,挖土深度严禁超过设计标高,不得损坏工程桩、支护桩、围梁、支撑及立柱;避免扰动开挖面以下的坑内土体;基坑内挖出的土方及时外运,基坑四周卸土范围内不得堆载,否则会使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危及基坑安全;基坑挖土施工应做到五边施工,即:边挖、边凿、边铺、边浇、边砌保证基坑土体不长期暴露确保基坑稳定;坑内土体开挖时不得留陡坡,以免基坑内土体滑移而引起工程桩偏位。

5、挖土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测量员全程跟踪测量,对开挖标高严格控制,严禁超挖。将要到开挖最终标高时,可先挖小一块至设计标高,然后以此为参照继续开挖,以保证的开挖的均匀性、正确性。土方开挖中严禁超挖,一旦有超挖的情况,禁止用原土回填,应用性质良好的粘土或砂石料(细塘渣)回填;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基底的松土应及时清理干净,监理马上组织基坑验槽。

6、挖土开始以后在基坑四周设置防护栏杆,栏杆构造应符合临边和洞口作业的安全要求。栏杆离基坑内口0.5米以上(浇砼地面时预埋好钢管)并采用红白色双色漆刷。

7、工程桩因在一定土层深度后才会出现,故当挖土至一定深度后,现场施工员应预先标识并告知挖土机操作手工程桩的位置和根据工程桩施工纪录估计工程桩桩顶可能出现的土层深度,警示挖机避免在桩顶作业或挖碰桩顶;在工程桩可能出现的部位挖土时,首先应慢慢挖出桩顶,然后挖机挖斗应离工程桩80cm以上的距离,沿桩周下斗掏挖,出现后应随即割除,当工程桩外露后,必须沿桩周对称开挖,两对称侧的土面高差不得>1.0m,待工程桩每露出1.0m左右后,必须随即凿除露出段,严禁在桩的一侧深挖和露桩高度超过1.5m,以防止土方高差过大和露桩过长而使工程桩倾斜和损坏,严禁用挖斗将露出的工程桩头推或挖断,相邻桩的桩间土应用人工修挖,严禁挖斗在相邻两桩间挖土,以防挖斗推、碰两侧桩身。凡在保留坡面上的工程桩多余段,应凿除后,回填还原坡面,以防工程桩起挡土作用而被推坏。

8、对支撑梁立柱、搅拌桩的保护措施:支撑梁立柱为钢格构柱,起支承支撑梁的作用,挖土中应严格保护,严禁碰撞变形使支撑梁受损;在支承立柱周边挖土时,应四边对称开挖,其周边3.0m范围内的土方开挖阶梯高差应<1.0m,坡度应≥1:2,并在立柱附近3.0m范围内严禁临时堆土;若立柱的一侧有留土,留土的坡脚线距立柱的水平距离不得<3.0m。在支撑梁覆盖面内挖土时,应同时挖除立柱四边的土方,若挖土有停顿时间时,可采取四周同时滞留下段部分土方,严禁一边挖土到底,另一边留土不挖。挖立柱四周土时,挖机挖斗应距柱身80cm以上距离下斗。当在立柱钢格构柱间需穿过钢筋凿除柱芯砼时,其四周连接缀板应间隔割除,不得四面同时割除。凿除立柱外包砼时,应待立柱四周土方挖除后开凿。

六、监理及时组织各单位配合监测单位对基坑土体水平位移和沉降数据分析研究

1、在施工过程中,应密切监测围护结构、土体的变形,根据这些变形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实行信息化施工。施工中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实施基坑围护施工监测。

2、基坑土体开挖施工及地下室施工期间加强对基坑支护结构、工程桩、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基坑内外的安全和工程顺利进行。

3、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观测指标超过警戒值或场地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及时报警并加密观测次数。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进行连续监测。施工监测过程应持续至整个基坑结束。基坑监测具体频率和数量,可视基坑土体开挖的实际进度、线路、气候及观测数据的变化而作适当调整。

七、施工过程中监理对安全、文明方面的控制

1、开挖前,向建设单位了解场内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其它埋设物情况,在挖土中发现管线等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对需保护的地下管线尽可能做到先暴露管线后开挖基坑,难以做到时,应挖出管线接头,设置测点。

2、基坑四周10m范围内的堆载一般不超过10KN/m2,堆场离坑边应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汽车停放应在出土口处,其余部位按围护设计要求一般不得堆放运土车。安全员与施工员实时监控[4]。

3、监理做好安全控制:当支撑强度达到80%设计强度,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后方可开挖下面的土方;土方挖至2米深后,沿基坑上部按安全要求做好四周做好防护栏杆。夜间施工现场配备4-5坐大灯足够照明;多台机械挖土,挖土机间距应大于8~10m。挖土机械操作中不应过急,提升不应过猛,人员不得进入挖机回转半径内。挖土机下的土体应稳定,挖土机离边坡应有一定安全距离,以防坍方,造成翻机事故。不得进入基坑四周10米之内范围(除出土口之外);挖土施工前,必须将支撑及土方施工方案对全体施工人员、分包队伍进行交底,以保证严格按支撑及土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操作;挖土时,挖机操作人员应高度注意力集中,挖机抓斗不得触及工程桩或围护结构;工程桩间夹缝中的余土应及时清理干净,以免掉下来砸伤挖土人员;尽量减少基底暴露的时间,及时验收基底,铺碎石,浇筑垫层砼,以最大的限度减少围护结构的变形。坑边9m范围内垫层采用300厚C25砼,并在4小时内浇筑完毕。其余范围之外垫层必须在6小时内完成。

4、地下施工动力、照明线路应设置专用的防水输电线路,采用专用防水电箱。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保护,确保人身安全。

5、采用脚手钢管搭设4-5座安全可靠的上下通道,以便人员疏散,同时加强对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及时提供监测数据。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设计、业主报告。

6、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方敏的控制:进入工地的砼泵车、装土翻斗车出大门前必须在工地内清洗干净轮胎、车身、下料口等部位必须冲洗干净,污水经沉淀后排出。

7、督促施工单位办好夜间施工许可证,解决好所有土方施工有关的城管、环卫、交警和环保的手续;应对产生噪音的重点设施、设备采取合理安排布局,加强设备润滑和维护保养等有效措施,并控制和执行相应作业指导书和设备自检规程,以减轻噪音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8、督促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止环境噪音污染;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时,必须按照市区交警规定执行;在挖土过程中必须保持场内道路的整洁,有专人清洁、打扫。降水时排出的地下水必须有规则地排放,决不允许乱排乱放;在施工现场及基坑周围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设置排水明沟,以与总体排水管网系统连接,并在连接口设置过滤设施,以利于现场内的排水。

宁波市宏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曹峰   

v      政策法规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程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4〕1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或三级建筑业企业申请增项三级资质的,其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需提供申报日期前连续两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包括社保清单原件和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时,要协调本区域社保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缴纳社保情况的核查,凡未按照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其申请事项一律不予许可。
  三、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程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4〕196号)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凡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在提供申请材料时,省内和省外工程均须单独提供相应代表工程业绩的施工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可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除外)。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一律不得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代表工程业绩。
  同时,自2014年7月1日起,凡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省内代表工程业绩,施工许可证在2012年1月1日后发放的,其代表工程业绩须在省厅汇总的施工许可证发放记录表内。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资质申报中人员社会保险和代表工程业绩的核查力度,我委将协调市社保管理部门加强对申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社保核查,经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增项申请和资质升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和信用扣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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