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建协[2013]01号关于地税调整建筑业税率而迫切需解决的相关问题的情况反映
发布时间: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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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区建筑业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扶持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建筑业的总产值从2009年底的81.8亿元,增加到2012年底的208亿元,在14个县(市)区中位于第四位,建筑业税收(地税)从2009年底的3亿元左右增加到2012年底的5.825亿元,占当年地税部门税收的18%,成为区域的支柱产业,这些成绩的取得,除上级各领导部门的支持外,与我区建筑业企业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这不仅保障了我区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近期,我区建筑业接地方税务部门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对税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建安企业,调整企业所得税预征税率。建安企业所得税率预征从原来的1.5%提高到2.5%(即原来以核定基数4%的利润*25%的企业所得税+0.5%的个人所得税调整为核定基数8%的利润*25%的企业所得税+0.5%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从4%调整为8%,增加100%,调整的幅度实在太大,而建筑企业本身是微利企业,这一来企业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反响强烈,震动很大。一致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诉求。为此本协会在近日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对本区的一级企业进行了调研。
本区的一级企业共有七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有五家,占70%。另有一家拟在今年实行核定征税方式,这样就占到86%。
从七家企业的2012年营业收入总额为35.143亿元,净利润总额为0.423亿元,净利润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1.2%。对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0月对我省9个地区和浙建集团共26家建筑企业的调研报告中所反映的数据来看,26家企业2011年经营总收入469.29亿元,净利润为5.02亿元,利润率也仅为1.17%。这与我区建筑业的情况是相符的。也就是说建筑企业的利润率仅为1%~2%之间。现在一下子增加1%的税率也就是相当于减少1%的利润。这就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负担。而当前建筑施工成本日益增高,给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极大的风险。
目前建筑业征税实行两种方式:一是核定征税,二是查账征税。核定的利润是4%~8%,查账的是以企业实际利润为基数。企业所得说率均是25%。从理论上讲,企业利润仅1%~2%,应该用查账方式征税,企业负担的税赋就少。而为何企业要选择核定征税的方式呢?在调研中得知,主要是假发票等现象难以控制(包括识别),一旦查实,就要受到处罚(前几年不少企业均处以几十万到几百万元的补税和相应处罚),而且还要上黑名单,在信用考核中降级,甚至取消招投标资格。二者相比,企业无奈之下还是选择了核定征税的方式。另从调研中获知,所有企业均存在 二三年以上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材料款等,且金额也比较大,有的有1亿多。如按调整税率计税费的话,税赋就重。而企业在与项目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均以4%的基数作为依据,确定了项目部承担的费率。现在如要重新调整的话,会影响企业的管理,造成不安定局面,甚至于发生群体事件。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企业的诉求,提出以下几点建言。
建议区政府在近期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开一个座谈会,充分听取建筑业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周边区域的税收政策及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地税收情况的调研,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确保建筑市场的稳定有序和我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调整的幅度宜采用逐步加大的调整方式,不要一下子增加100%,可以设定在一段时期内逐步调整到位。
设置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如2013年度将新增的1%税负,由政府采用相应办法(形式)返回。(据了解象山等地采取此项政策)
考虑到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及已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采用二步走的办法,即老项目老办法,新的合同新办法(可以设定时间),分别计老费率与新费率征税,这样作为一个过渡期,逐步与新征办法接轨。
在招投标时,将原来的下浮率减少1%,如现在一般下浮5%~8%,可否为下浮4%~7%。
由于按税务部门通知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及改为查账征收的鉴定在3月份完成。所以时间紧迫,望政府尽早答复为盼。
宁波市镇海区建筑业协会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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