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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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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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行业诚信建设,推动我区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参照《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办法》和宁波市关于建筑行业开展信用评价等级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建筑业诚信企业建设开展和实际情况,对2010年制定的镇海区建筑业诚信企业的申报和评审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镇海区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办法》。

  第二条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评选对象为总部注册在镇海区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诚信企业由镇海区建筑业协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初审评分,汇总后报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镇海区监察局审定后公示,经公示无异的企业,由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授牌发证。

  第四条镇海区建筑业诚信企业每年评审一次,两年年审一次,有效期为6年,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申报评审。申报评审包括规范管理、经营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劳资管理等五项基本内容。按镇海区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表进行评分。

  总承包企业的达标综合分是90分,专业承包企业达标综合分是85分,其中基本指标分均不得低于80分。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镇海区建筑业诚信企业的申报评审。

  (一)企业违规经营,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

  (二)企业因发生质量事故、有较大规模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企业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死亡率超过省定标准的;

  (四)企业违背合同法,因欠薪、欠债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非个人行为)的;

  (六)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企业的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镇海区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评审资料(包括数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

  (二)材料内容

  1、申报表(含承诺书和评分表)一式两份;

  2、诚信建设工作总结(2000字以上);

  3、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此项不必提供);(复印件)

  5、工商信用评估;(复印件)

  6、银行资信评估;(复印件)

  7、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8、评审年度内镇海区建设项目列表;

  9、企业获奖证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10、企业在质量安全、合同、劳资、信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1、企业发展战略。

  以上材料均用A4纸装订,原件申报时须经现场核对。

  第七条报送的评审资料,截止日期为每年11 月30 日。

  第八条评审期内如发现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年审按镇海区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表进行评分,以两年年平均分值计算,综合得分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达到80分至85分为基本合格,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

  有下列行为的企业,认定年审为不合格。

  (一)企业违规经营,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

  (二)企业因发生质量事故或有较大规模质量投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企业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及事故死亡率超过省定标准的;

  (四)企业违背合同法,因欠薪、欠债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非个人行为)的;

  (六)企业资质等级被降级的,或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

  (七)不申报参加年审的企业的。

  凡被认定年审合格、基本合格的企业将在公示后发文。基本合格的企业在下次年审中必须增加企业诚信建设方面的整改报告。

  凡被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镇海区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由镇海区住房和建交局负责收回牌证,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 年审的资料内容与评审相同,相关数据与业绩以两年内的时效为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评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结合日常监管记录,认真核对评审数据,客观评分,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公平,防止徇私舞弊和不正之风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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