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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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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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民工的综合素质,促进文明工地创建和“平安镇海”建设,根据市建委《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甬建市发[2006]464号)与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落实力度,规范民工学校建设及民工培训管理,结合我区当前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民工学校建设工作

(一)民工学校建校要求: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地,申报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等建设工地,以及参加优胜(先进)企业评比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在工地现场建立民工学校。凡符合办学条件却不按规定建校的,将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在《镇海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作为重点的考核内容,对区外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今后进镇登记备案的依据之一。

2、在镇海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区施工总承包企业)都应建立民工总校。其中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进区总承包企业,已在注册地建立总校且经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镇海区可以不设立民工总校;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进区施工总承包企业,其行政管理隶属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总部管理且总部已设立民工总校,并经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备案的,在镇海区可以不设立民工总校。

(二)民工学校教学场地要求:

民工学校一般设在建设工地项目部的会议室、食堂或活动室(总校一般应设在公司驻区办公场所区域内),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并在门口悬挂“某某工地(项目部)民工学校”的牌匾,规格统一为60×45㎝,教室内要配置黑板、桌椅、电视机、DVD等基本教学设备,室内墙上醒目位置要张挂学校章程、教学大纲、课程实施计划、教师守则、学员守则、学校管理制度等,同时也应将民工总校、民工学校管理人员的姓名、照片张贴上墙。

民工总校校长应由企业的分管领导担任,并建立由副校长、教务和总务等人组成的教学工作领导班子,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民工总校负责对分校领导班子、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质量、综合考评等各项管理工作,以及对分校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负责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建设工地的农民工进行集中统一教学。

(三)民工学校师资要求:

各企业聘任的专业知识教师特级企业不得少于12名,一级企业不得少于9名,二级企业不得少于6名,三级企业不得少于4名,且须由工程师或者相当于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我局将会同区建筑业协会定期对民工学校专业知识教师进行统一培训,并颁发由宁波市建委统一制作的《宁波市建筑业企业民工学校教师资格证》,上课老师方可上岗。

各企业要认真安排好每门必修课的教师,取得结业证书后按照规定的名额及时将《民工学校教师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报我局建工科。同时,特级企业在12名教师中推荐优秀教师4名、一级企业在9名教师中推荐3名、二级企业在6名教师中推荐2名、三级企业在4名教师中推荐1名教师,将《民工学校教师库教师推荐表》(见附件2)及电子版报我局建工科,审核符合要求后纳入民工学校专业知识教师库,便于全区统一调配。

师资配备数量原则上要与项目民工数量培训实际所需相适应,对施工产值较少且师资配备困难的企业或者单项工程进区建筑业企业,可以向我局建工科教师库申请解决。

(四)民工学校教学管理要求:

各民工学校要按文件规定认真制订学校章程,明确教学目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各学校应根据教学内容认真编写教学大纲,总校要对教学大纲进行认真审查;要根据项目的工期,认真制订课程实施计划,合理安排每门课程的教师和每门学课的教学时间,确保教学计划的实施;要认真制订教师守则、学员守则,规范上课秩序,确保教学质量;要认真制订管理制度,明确学校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奖罚规定等。每次上课,听课民工都应在《民工学校上课签到单》(见附件3)上签字,每节课必须有影像资料(如照片等),并能真实反应上课时间、参加人数、授课教师等情况。为保证教学质量,各民工学校可统一使用由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编写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素质教育读本》、《建筑施工基本安全知识》等书本作为教材。各建设工地须指定专职人员将上述台帐材料装订成册及时上报我局建工科,届时我局将进行检查、考评。

二、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对民工学校监督管理

1、对民工总校的监督管理。外地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办理进区施工备案手续时,必须建立民工总校,并向我局建工科报送《镇海区建筑业企业民工学校总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区施工备案证》。已在宁波市城区(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和工商注册地建立民工总校的,在办理进区施工备案时需提交民工总校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宁波市建筑业民工学校总校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和企业总部对镇海分公司或者办事处纳入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已在镇海区尚未建立民工总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区属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2010年1月1日前建立民工总校,并向我局建工科报送《镇海区建筑业民工学校总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或提交上述已建立总校的有关证明材料,经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参加进区施工备案证年检。

2、对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的监督管理。 2009年12月1日起,凡符合建校要求新开工的工地,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由施工企业提交《镇海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基本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一式二份报我局建工科审批。其中,对施工产值较少且师资配备困难的或者单项工程进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镇海区建筑业企业民工学校教师申请表》(见附件6)向我局建工科教师库申请专业知识教师进行民工学校授课。

基础开挖前,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完成对民工学校教学场地、学校师资、教学管理要求的建设,并及时上报我局建工科,我局建工科将对该工地民工学校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镇海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学习考勤表》(见附件7),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区质监站的工程基础质量监督验收。

民工学校首次上课,应提前2天将上课时间、地点、授课内容、授课教师等情况上报我局建工科,届时对其核查并提出考勤意见(平时对工地民工学校的考勤次数在1-2次,以附件7考勤表为准)。上课时间原则上每月必须集中上课时间不少于2小时,每门课民工参学率平均要达到85%以上,民工学校培训考核合格率平均达到60%以上。工地民工学校必须将工程专业分包施工企业的民工纳入培训管理。

2010年1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主体结顶且申请主体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前一个月内,总校要对该工地民工学校建设及培训情况进行考评并向我局建工科报送《镇海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学习考评报告表》(见附件8)一式二份,我局建工科将对建设工地对民工学校建设和平时考勤的每月培训内容、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考评意见,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区质监站的工程主体质量监督验收。

对目前主体未结顶且满足民工学校建校要求尚未建立民工学校的在建工地,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必须在2010年1月1日前建立民工学校开展培训工作,并向我局建工科报送《镇海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学习考评报告表》(见附件8)一式二份及相关台帐资料,我局建工科将到现场进行核查。

3、对民工学校师资队伍的培训管理。各施工企业要建立由具有较高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和当地社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师资队伍,为各民工学校提供教学服务。我局将会同区建筑业协会加强师资的教育,原则上每半年对专业知识教师进行统一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道德文明、农民工劳动权益、施工现场文明与环境卫生、建筑与施工基础知识、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知识、食品卫生基本知识等六个方面必修课的内容,并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其他方面的知识。

为切实加强学校师资队伍的培训及建设工作,我局会同区建筑业协会将于近期开办一期民工学校教师资格培训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4、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民工学校建设及培训工作,制定有效措施,落实专职人员和经费,明确任务和责任制,切实抓好民工教育培训工作。局建工科、区建管站将加大民工学校建设及培训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进行民工学校考评,好的进行表彰,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评比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未按文件规定建校培训和上报有关内容的,将其列入安全质量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

1、教师基本情况统计表

2、民工学校教师库教师推荐表

3、民工学校上课签到单

4、镇海区建筑业企业民工学校总校基本情况表

5、镇海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基本情况报告表

6、镇海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师申请表

7、镇海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学习考勤表

8、镇海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学习考评报告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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