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0〕9号 关于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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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提供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推动城市化进程、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县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加快建筑业发展步伐

  (一)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为基础,以培育建筑业发展为主线,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实现企业资质等级有大的提升,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县外市场开拓有新的突破。到2015年,全县建筑业总产值达到7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到28亿元,创利税9亿元。培育建筑施工产值超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1—2家,超亿元的建筑业企业15家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更加健全。

  二、建立激励制度,引导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二)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等级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奖励50万元;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奖励25万元;三级晋升为二级的,奖励5万元。

  (三)积极引进县外特、一级建筑业企业。对落户我县的特、一级企业,在享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139号)规定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20%奖励(优惠)额度。

  (四)激励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鲁班奖”、“宁波建筑品牌特别贡献奖”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再奖励20万元、10万元;独立设计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主承建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奖励15万元;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奖励10万元。

  每两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优秀建筑业企业、企业家评选活动。由县政府命名3家“建筑业骨干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 命名3名建筑业优秀企业家,每位奖励2万元。同时,对上述企业、企业家在资质晋升、信贷融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五)鼓励企业重组合并。两家以上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方式重组后三年内,产值比上年有一定增长,且实缴地方税收达全县建筑业平均增幅的,按实缴税收增量地方所得部分15%给予奖励。企业通过重组、联合方式扩大规模(不含收购或转让)及变更名称,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工商登记、土地及房屋产权过户等行政管理规费。

  (六)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对新获得上述行业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行业增项资质晋升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晋升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加快推进建筑劳务企业发展步伐,对新办独立劳务分包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同时,自取得资质之日起两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七)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建筑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可享受《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翻番工程的若干意见》 (宁党发〔2008〕32号)和《关于当前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宁党发〔2009〕34号)中工业企业享受的相应优惠政策。对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工程)科研技术中心,参照《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给予资助;对能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的发明专利给予1.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主编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创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每项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奖励,创全县首个国家级工法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八)强化技术人才支撑。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开办建筑业专业班。在本县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建筑专业的一、二年级学生,享受国家职业教学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取得建筑业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到本县建筑业企业工作满两年后,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乡镇(街道)组织民间工匠开展培训;建筑业企业利用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开展岗前、岗后技能培训,所需培训经费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积极引进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电气(供配电)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及建筑业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等紧缺型、高层次人才,享受《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紧缺型人才的若干意见》(宁党办〔2009〕67号)等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时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鼓励企业引进注册建造师。引进前三年均不在我县建筑业企业注册的建造师,连续与我县建筑业企业签约5年以上,参加我县社会保险,并累计创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奖励。

  (九)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用房。规划专门地块,用于建筑业企业发展需要的办公楼、生产用房、仓储用房、民工学校等建设。主项资质等级在二级以上的建筑企业,可以联合申请建造总部机构,其建设用地以基准价为底价进行挂牌。对需要购置、租赁办公用房、仓库的建筑业企业,根据其产值、税收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

  (十)鼓励建筑企业纳税上台阶。对建筑业企业在本县年实缴税收首次达到6000万元、4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一)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每年安排15万元培训、调研经费,专项用于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骨干项目经理的培训和开拓县外建筑业市场调研,为企业开拓县外市场提供信息。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接项目,企业所得税回我县缴纳且较上年度有增长的,以上年度县外发生回我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由县财政将增量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承接宁波市外项目的,奖励县财政留成增量部分的50%)。新拓展市外建筑市场(以地市级为认定单位)的,首个项目完成产值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且企业所得税回我县缴纳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服务管理,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二)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协调服务机制。建筑业企业在办理资质申报、科技合作、人才引进培训、养老保险等事项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加强建筑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和查处。

  (十三)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能,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完善市场信息价采集、发布、咨询等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工程预算审核机制,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要进一步优化评标办法,推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方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招标文件或合同必须设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加强标后跟踪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并建立与工程招投标挂钩的机制。对我县税收贡献大、机械设备好、技术力量强,以及在我县承担社会责任、工程创优夺杯成绩突出的企业,参与我县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时,给予优先考虑。

  (十四)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加大信贷保函支持力度,安排1000万元建筑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由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专项用于担保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的投标、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支付等保函、贷款,封闭运营。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建筑业企业业务运作、资金周转等特点,开发针对性的信贷产品。探索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工程合同为质押条件的“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融资”;推广工程应收账款保理、质押等产品,通过转让、质押等方式,盘活建筑业企业的应收账款。本地企业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修金提倡银行保函的方式。

  四、强化保障机制,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海县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发改(物价)、经发、教育、科技、公安、监察、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统计、外经贸(招商)、公共资源交管办、工商、供电、人民银行、担保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结合各自职能,认真研究制订配套办法和具体措施。

  (十六)加强宣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增强企业的发展信心,引导企业又快又好发展。宣传推介我县建筑业企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报道促进建筑业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的建筑业类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建设、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设立县级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解决。本意见中所涉及到的税金,仅包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主体税种。本意见中“达到……”均含本数。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照“从高从优”原则执行。

  (十八)对因偷税、漏税、侵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违反《劳动合同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或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处理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上述补助奖励等政策的资格。

  (十九)本意见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及市级相关部门配套制订的政策执行。

  (二十)本意见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县建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节选自宁海新闻网 记者 徐荐荃

  明确发展目标,加快建筑业发展步伐

  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为基础,以培育建筑业发展为主线,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实现企业资质等级有大的提升,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县外市场开拓有新的突破。到2015年,全县建筑业总产值达到7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到28亿元,创利税9亿元。培育建筑施工产值超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1一2家,超亿元的建筑业企业15家以上。

  建立激励制度,引导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等级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奖励50万元;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奖励25万元;三级晋升为二级的,奖励5万元。

  积极引进县外特、一级建筑业企业。对落户我县的特、一级企业,在享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139号)规定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20%奖励(优惠)额度。

  激励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鲁班奖”、“宁波建筑品牌特别贡献奖”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再奖励20万元、10万元;独立设计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主承建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奖励15万元;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奖励10万元。

  每两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优秀建筑业企业、企业家评选活动。由县政府命名3家“建筑业骨干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命名3名建筑业优秀企业家,每位奖励2万元。

  鼓励企业重组合并。两家以上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方式重组后三年内,产值比上年有一定增长,且实缴地方税收达全县建筑业平均增幅的,按实缴税收增量地方所得部分15%给予奖励。

  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对新获得上述行业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加快推进建筑劳务企业发展步伐,对新办独立劳务分包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同时,自取得资质之日起两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能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的发明专利给予1.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主编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创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每项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奖励,创全县首个国家级工法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强化技术人才支撑。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开办建筑业专业班。在本县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建筑专业的一、二年级学生,享受国家职业教学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取得建筑业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到本县建筑业企业工作满两年后,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对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时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鼓励企业引进注册建造师。引进前三年均不在我县建筑业企业注册的建造师,连续与我县建筑业企业签约5年以上,参加我县社会保险,并累计创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奖励。

  鼓励建筑企业纳税上台阶。对建筑业企业在本县年实缴税收首次达到6000万元、4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每年安排15万元培训、调研经费,专项用于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骨干项目经理的培训和开拓县外建筑业市场调研,为企业开拓县外市场提供信息。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接项目,企业所得税回我县缴纳且较上年度有增长的,以上年度县外发生回我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由县财政将增量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新拓展市外建筑市场的,首个项目完成产值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且企业所得税回我县缴纳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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