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镇海区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海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愿申请加入镇海区建筑业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按照规定积极主动按时交纳会费,并享有本会各项服务的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费,是指镇海区建筑业协会的单位会员每年应缴纳的费用。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包括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费,对于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应当开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二章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8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缴纳会费5000元/年;
(三)其他单位会员,缴纳会费2500元/年;
(四)个人会员,缴纳会费100元/年。
第六条 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应出席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章 会费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会费主要用于:
1、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活动支出。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会议支出。
3、业务培训资料印刷、邮寄及网站维护费等支出。
4、上缴上级有关协会会费等。
5、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社保、补贴等开支。
第八条 镇海区建筑业协会办公室严格按财务规定对会费进行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第九条 镇海区建筑业协会办公室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状况,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四章 缴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第十条 凡是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一条 当年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日起缴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及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第十二条 按照《镇海区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凡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如补齐所欠交的会费,经批准可以恢复会员资格。连续3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给予永久除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镇海区建筑业协会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并在30日内向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海区建筑业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