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宁波市镇海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ZhenhaiDistrictinthe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在镇海区从事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科研等活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组织,是在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的职能;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行业管理中发挥自身的作用;为促进本区建筑业发展和城乡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归属招宝山街道党工委领导。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本协会的网址:http://www.zhjzy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区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规章制度等提供预案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推进行业管理,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或机构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文明施工标化工地。
(四)积极组织开展企业间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和信用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五)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咨询服务。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同各县、市、区和省内外、国外等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国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编辑、印发有利行业发展的有关宣传资料。
(八)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在镇海区从事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热心建筑业,在区内全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行业管理者、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个人会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协会工作,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报镇海区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新申请入会会员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九)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本协会活动;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至少保存10年【不得低于10年】。
第三十条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二)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本协会的负责人、副秘书长、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协会秘密。
第三十七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由监事会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表决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重新刻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申请批准后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七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0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